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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对外贸易的法规和政策有哪些?

标签:日本    点击:1时间:2016-12-20

导读:日本与贸易相关的主要法律有«关税法»、«关税定率法»、 «外汇及外国贸易法»、 «贸易保险法»、 «进出口交易法»、 «保护灭绝危险的野生动物物种法»、 «经济合作协定的特定原产地证明书发放相关法律» 等。

 日本对外贸易的法规和政策的规定

一、贸易主管部门

       日本主管贸易的政府部门是经济产业省, 其主要职责是综合管理日本各经济产业部门, 制定与贸易通商有关的一系列政策方针, 加强国际间经济合作与交流。

二、贸易法规体系

       日本与贸易相关的主要法律有«关税法»、«关税定率法»、 «外汇及外国贸易法»、 «贸易保险法»、 «进出口交易法»、 «保护灭绝危险的野生动物物种法»、 «经济合作协定的特定原产地证明书发放相关法律» 等。

三、贸易管理的相关规定

       20世纪50年代日本确立了贸易立国的方针, 1955年加入«关贸总协定», 1958年撤消贸易进口管制。

【进口管理】日本绝对禁止进口的商品: 货币、纸币及有价证券等的伪造品;伤风败俗的书籍图片和雕刻等物品;儿童色情物品;侵害商标权、版权、著作权、外观设计权等的物品;不正当竞争防止法特指的构成不正当行为的物品。

       经政府许可才能进口的商品:大麻、鸦片等毒品及吸食用品、枪支弾药、爆炸物、火药类、化学武器及特定物质的相关法律规定的特定物品等。

       根据«进口贸易管理令»第4条1项, 日本实施配额制的进口商品: 鲱鱼、鱈鱼和小型鱈鱼及其鱼子;小杂鱼干、沙丁鱼、鯵科鱼、鲅鱼、秋刀鱼、扇贝、干贝、干鱿鱼、食用海草(紫菜、海带)及海草调味品等水产品和核燃料物质等。

       根据«关税法»、 «关税定率法»等,对牛奶、奶油、干燥豆类、饲料用玉米、花生、魔芋、牛皮、羊皮、皮鞋等20种商品实施进口配额关税管理, 即在限量范围内的进口商品仅征收包括零关税在内的低关税, 超过部分加征高关税。 此外, 根据日本签署的双边经济合作协议, 日本对墨西哥的番茄浓缩液等16种商品、 对马来西亚的生鲜香蕉等也实施配额关税制。

       受关税配额制度规制的进口货物,在进口申报时必须向日本海关提交关税配额证明, 根据日本和其他国家或经济体签订的经济合作协定规定,在一些情况下日本有关省厅还对日本向该国或经济体出口配额管制货物的出口商发行关税配额证明。

【出口限制】对妨碍国际和平安全的特定地区出口的特定种类货物必须报经济产业大臣许可;在维持国际收支及经济贸易健全发展的范围内,对特定种类、出口地及交易相关的货物出口,实施经济产业大臣(部分是海关署长)的自动许可管理;  «关税法»、«文化财产保护法»规定的其他禁止出口的商品。

四、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

【农产品检验检疫】日本对食品制定了堪称世界最为严格的检验检疫标准。2006年5月,根据«食品卫生法»对在食品中残留的农药、饲料添加剂和动物用药等实施了«肯定列表制度»,该制度规定了799种农业化学品在各种农产品中的5万多个残留最低限量, 对其余未规定具体标准的项目实行0.01 PPM的一律标准。 日本政府对进口农产品建立了一套以监控检査和命令检査为主的监控系统, 规定对输日农产品进行10%的监控检査抽査比例,发现超标则提高抽查率至50%,对两次以上査出相同化学物质残留超标的农产品实施百分之白检査的命令检査 。

【动物检疫】日本根据«家畜传染病预防法»,对自国外进口的动物和畜收产品实施严格的检验检疫。对偶蹄类动物、马及其制成品,鸡、鹌鹑、鸵鸟、火鸡和鸭科动物及其种卵实施指定检査; 对来自或经过地为欧洲、 亚洲和美国等 “疫区” 的偶蹄类动物及其制成品实施禁止进口措施; 对指定检査对象外的禽类和.禽肉, 禁止从所有发生过高原性禽流感的国家或地区进口 。

       动物检疫所是农林水产省的下属部门, 本所设在横滨, 在成田、 中部空港、关西空港、神户、冲绳设有支所,在北海道的千岁市、仙台空港、新潟空港、东京、清水、羽田空港、名古屋、小松、小松岛、大阪、冈山空港、广岛空港、博多、福冈空港、长崎空港、鹿儿岛空港、那霸空港设有派出所。

【植物检疫】日本根据«植物防疫法»,对种子、球根、苗、苗木、切花、切枝、生果实、蔬菜(生鲜、冷冻、干燥)、谷物、豆类、坚果、植物油原料(芝麻、菜籽)、香料、药用植物、干花、稻草、稻売、植物原料制成的工艺品、 稻草制品和木材等实施植物检疫; 禁止进口具有病虫害传染危险的植物、害虫、土地及附土植物、稻草(中国产稻草席在日本检疫官和中国植物防疫机关同时发放证明的情况下可进口)、稻売(朝鲜半岛和台湾除外) ;经过制材或制茶等高度加工的植物性产品可免检。

       植物检疫由农林水产省的植物检疫所进行,在横滨、名古屋、神户、门司、那霸都设有植物检疫所。虽然厚生劳动省也进行检疫,但那时对食品的检疫, 目的是保证食品安全。

【影响中国的主要检疫措施】目前, «肯定列表制度»已成为影响中国农产品输日的最大因素。 同时, 经过中国政府与日本政府的长期交涉, 以及中国企业多年来在输日市场上的艰苦开拓与模索,近年日本政府适当放开了对中国输日禽肉和水果类产品的限制, 指定地区生产的部分农产品如稻草、南瓜等已可以进入日本市场。

五、海关管理规章制度

       «关税法»、 «关税定率法»、 «关税暂定措施法»、 «关税率表» 等构成了日本与关税相关的基本法律制度。 «关税法»是关于关税的征收与纳税以及通关的法律; «关税定律法»制定于1911年, 是一部唯一有效的战前制定的海关法律, 是如何确定关税税率、课税标准以及减免等极具海关技术的规定;  «关税暂定措施法»是为了应对日本加入GATT后, 在经济高速增长背景下对贸易大发展后的新形势下关税政策调整之需要; «关税定率表»即海关税则, 是一国制定和公布的进出境货物征收关税的规则和美税税率分类表, 日本海关每年对税则进行修订并公布一次, 1988年日本成为«协调制度公约»的缔约国后, 开始采用«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HS)的体系编排税则,税则号采用国际通用的9位数,税则其分为21部97类。关税率由基本税率、暂定税率、 WT0协定税率、普惠税率和特惠税率(日本针对一般发展中国家的单边优惠税率,还包括针对其中最不发达国家LDC的特别特惠税率)组成, 另外, 与日本签有自贸区协定的国家关税率単列在关税表内 。 关税率的决定流程分両个阶段, 一是商品归类,二是商品原产地认定。总体上看,日本除了农产品和少数奢侈品以及一些特殊商品保持高关税率外, 其他的基本是低关税或无关税, 无关税商品约占总商品种类的40%左右, 属于世界上开放程度相当高的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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