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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关于劳动就业的规定是什么

标签:日本    点击:1时间:2016-12-27

导读:日本为劳动者制定了«劳动基准法»、 «劳动安全卫生法»及«最低工资法»三部基本法律。三部法律适用于所有在日本的企业,因此,只要符合法律定义的劳动者, 不分国籍都受到这三部法律保护。

日本关于劳动就业的规定

一、劳动法的核心内容

       日本为劳动者制定了«劳动基准法»、 «劳动安全卫生法»及«最低工资法»三部基本法律。三部法律适用于所有在日本的企业,因此,只要符合法律定义的劳动者, 不分国籍都受到这三部法律保护。

【用工合同】按照法律规定, 雇主必须在用工合同中明确以下事项: 合同期限(如不确定须注明) ;劳动地点和从事业务;工作时间起始、有无加班、休息时间、休息日和休假;工資及其支付方法、工资截止时间和发放时间;退休有关事项(包括解雇理由等) 。同时,规定不符合法令的用工条件是无效的, 如因不履行劳动合同规定交付违约金属于违法行为 。

【劳动报酬】日本根据地区和产业对最低工资有不同标准,当该岗位报酬同时适用于两个标准时,取较高一方作为最低工资标准。目前,东京最低工资为每小时888日元( 2014年) 。 日本企业一般按月发放工资, 每年还有夏冬两季的奖金, 其特色是工資由基本工资和各种名义的补贴、 奖金等组成, 非基本工资的部分所占比重较大。

【解除劳动合同】没有明确用工合同期时,辞职方需提前两星期通知雇主。解雇方一般提前一个月通知雇员。企业如没有客观合理的理由,又不被社会通用观念认可时, 其解雇行为被视作滥用解雇权, 不发生法律效力。因企业经营恶化等发生裁员情况时,以下条件必须获得认可方能提出解雇要求:

(1)解雇的必要性;

(2)避免解雇的努力;

(3)人选的妥当性;

(4)解雇手续的妥当性;

(5)在劳动者因工伤或职业病休养期间及其后30天内;妇女产前六个星期(多胞胎14个星期)、产后8个星期的休养期间及其后30天内的解雇是违法的, 要加以惩处;

(6)对怀孕妇女及生育后一年内,因劳动者揭发雇佣方的违法行为而受到的解雇是被禁止的, 法律视为无效。

【职工社会保险】日本实行全民保险制,雇佣方有义务为満足一定条件的雇员投保以下五种保险。

日本职工社会保险

保险种类

保费占工资额比例

支付

労动者灾害补偿保险

0.45% (金融业、通信业) -11.8% (水力发电、下水道)

企业全部支付

 

 

雇佣保险

大多数行为1.5%

企业0.9%,个人0.6%

健康保险

8.2%

企业个人各承担一半

护理保险

1.23%

企业个人各承担一半

公共福利保险

16.412% (到2012年8月)、16.766% (到2013年8月)

企业个人各承担一半

 

资料来源:日本厚生劳动省

     保费由企业从职工工资中扣除职工应承担的部分, 加上企业经营者应承担的部分一并缴纳给监督机关。

二、外国人在当地工作的规定

【日本引进劳务的政策倾向】日本政府出于本国国民就业环境、社会治安及社会成本増加等因素, 尚未对外开放劳动力市场。 但为了解决劳动力短缺问题, 日本目前通过以下三种方式引进外国劳动力 。

(1 )专业技术领域高端人才。日本按外国人入境及滞留性质设立了27种在留资格审査制度, 其中某些领域具有一定特长的外国人如教授、 艺术、 研究等, 政府倾向比较积极, 另外软件工程师也属于引进人才之列。

(2)单纯劳动力。主要是指外国人研修/技能实习生,从事农业、食品加工、 缝纫等技术含量不高的工作 。

(3)签署双边EPA协定中规定的人才。主要为护士、护理师,目前只有印尼和菲律宾向日本派出少量人员 。

【日本引进劳务的政策及规定】日本没有专为劳务引进制定法律。1999年, 日本法务省入国管理局根据1951年实施“出入国管理及难民认定法” (简称“人管法”详见law.e-gov.go.jp/cgi-bin/idxsearch.cgi) 制定了“研修生及技能实习生入国在留管理相关指针”  (简称“指针”, 详见www.moj.go.jp/PRESS/nyukan67-2.pdf) 。该指针就研修生、技能实习生的引进、 管理方面具体规定了日方接收企业的权利和义务。

       2007年将“指针”进一步完善,细化了研修生、技能实习生的维权相关规定 。

       2010年7月1日, 日本实施新的研修/技能实习制度,在新制度中,确立了技能实习生的法律地位, 外国劳务的权益受到劳动相关法规的保护。

【外籍劳务的许可规定】日本法务省的入国管理局是外国劳务的监管机构。入管局负责审批外国劳务的“在留资格”,对负责引进外国劳务的机构或企业进行监管,对违反“入管法规”者进行处罚。

       通过研修/技能实习生制度引进外国劳务, 日方的接收机构须具备日本官方认可的资质,在与劳务输出企业签订劳务合作协议后,负责人向管理局提交申请“在留资格”所需书面材料,在获得“技能实习”的在留资格后, 外国劳动者方可申请赴日签证。 外国劳动者入境后, 日方的接收机构负责对与外国劳动者签订雇佣合同的企业进行指导和管理 。

【海外高级人才优待制度】日本法务省2012年5月7日开始受理旨在促进具备优秀技能的外国人在日本就业的优待制度的申请。

       该制度对外国人根据学历、职历以及年收入等进行评分,如果达到一定以上标准,日本则认定其为“高级人才”。针对这些人将给予优惠待遇, 其中包括放宽永久居住和配偶就业条件, 父母永住申请等。目前这项制度还只接受“学术研究”、“高度专门技术”、“经营管理干部”三个领域人才的报名 。

       据«日本经济新闻»报道, 日本政府从2015年4月开始放缓面向在日本创业的外国签证政策, 以吸引外国投资。

       日本政府制定了一项吸引海外直接投資的目标,即至2020年海外直接投资达到35万亿日元, 与2012年相比增加2倍。 按照日本当前的政策, 以在日本创业为目的的外国人想要获得在日本的在留资格, 必须注册法人。 但是注册法人需要获得在留资格以及居民卡, 尽管如果日本国内有人协助,外国人也可以办完这些手续,但是对于大多数外国人来说实际上很难 。

       当前, 日本面向外国投资者的在留资格最短只有3个月, 而日本的居民卡只发给在留资格时长超过3个月的人。因此日本政府拟修改相关规定, 将外国投资者的在留资格延长至4个月 。

三、 外国人在当地工作的风险

【治安风险】虽然日本治安状况相对较好,但由于赴日本中国公民对日本人生地疏, 巻入各类案件的数量相应有所增加。 一直以来, 有犯罪团伙针对在日中方人员实施诈骗活动, 使在日中方人员蒙受巨大经济损失。 中国驻日本使馆提醒在日中方人员,警惕各类骗局,切莫因一时贪图便宜而上当受骗。如遇到类似受骗情况,请记住对方相貌、电话及其他有效信息,及时报警。同时谨防电话号码、家庭情况等个人信息外泄,以防给不法分子可乘之机。

【自然风险】日本是地震、台风等自然灾害多发国家,特别是2011年3月, 日本发生里氏9级地震并引发强烈海啸, 随后造成福岛第一核电站发生爆炸, 核辐射给在当地人带来健康威胁。中国驻日本使馆提醒在日中国人员增强安全意识,学习自救常识,远离核辐射区域,保持通讯畅通。 如遇到任何突发状况, 请立即联系中国驻日使馆求助。

【劳务纠纷风险】中国在日务工人员曾发生讨薪的事件。中国驻日使馆提醒中国在日务工人员如遇到类似事件, 应当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必要时可向中国驻日使馆求助。

日本部分地方职业介绍所(Hello Work)配有翻译,可接受职业咨询并提供帮助, 网址: www.mhlw.go.jp/bunya/koyou/dl/120418.pdf

【 劳动援助机构及联系方式】日本各地劳动基准署分布及具体联系方式可参考网址:

ww.mhlw.go.jp/stf/seisakunitsuite/bunya/koyou_roudou/roudoukiju n/location.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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