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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对外国投资准入市场的规定

标签:盈科外服    点击:1时间:2018-01-08

导读:在联邦政府层面,美国对外国直接投资实行地点、行业中立的政策。联邦政府不出台针对特定地点、特定行业的优惠政策。各州和地方政府往往根据当地情况出台吸引或限制投资的具体政策。

美国对外国投资准入市场的规定

【管理体系】美国商务部是外资的主管部门,但没有项目审批的职责。商务部经济分析局负责外资数据统计,并在其网站上公布每个季度和年度外国投资的数量、来源国别及所投资的主要行业。任何新建和持有10%以上(含10%)投票权益(和等值物)、收购价值在100万美元及以上的投资都要作为外国直接投资报告商务部的经济分析局(BEA),BEA根据报告数据汇总成外国直接投资数据。商务部国际贸易署下设的选择美国办公室Select USA)是2011年新成立的机构,其前身是投资美国办公室 (Invest ¡n America),旨在促进和支持外国在美国投资,从而在美国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推动创新,提高竞争力。选择美国办公室是美国政府协调在美投资促进的首要机构,其工作重点是主动与外国政府和投资者接触,对州政府的投资促进给予支持,并解决国际投资者对商业环境提出的问题。

【投资管理】美国对外国直接投资没有专门的审批程序。外国直接投 资的事宜适用于所有设立本土公司的法律、法规,依照相关法规进行办理。 外国投资一般毋需审批,按照一定的程序直接到所在地区的投资主管部门 (一般是州和地方的经济发展主管部门)申报即可。但由美国财政部、商 务部等部门组成的跨部门外国投资委员会CFIUS)监督审查,如果 CFIUS认为某笔涉外并购交易可能影响美国国家安全,有权对该并购进行审查。

【投资信息服务】对于有赴美国投资初步意向的中国企业和个人而言,www.selectusa.gov可提供人门基本信息,该网站的目的是在联邦层 面展示美国作为全球最佳商业地点的有关情况,为投资者了解美国投资整 体环境、查询联邦投资政策等提供便利,藉此吸引外国投资。

二、投资行业的规定

在联邦政府层面,美国对外国直接投资实行地点、行业中立的政策。联邦政府不出台针对特定地点、特定行业的优惠政策。各州和地方政府往往根据当地情况出台吸引或限制投资的具体政策。此外,美国存在大量的与投资相关的联邦、州及地方法律法规,其中包括反垄断、并购、工资和社会保障、出口管制、环保和健康安全方面的内容。

【外资进入美基础设施投资】截至目前,美国联邦政府尚无一项专门针对外国在美国投资基础设施总体上进行限制的政策,但对外国投资进入美国各具体的基础设施领域往往实行对等原则。根据美国《公共土地法》和《采矿许可法》,准许外国投资者在美国公共土地上铺设石油和煤气管道,修筑铁路和开采矿藏,条件是投资者母国政府对美国投资者提供对等的权利。对那些没有与美国政府签署类似条约的国家,其投资者不享有这些权利。在联邦层面,航空运输、通讯、能源、矿产、渔业、水电等部门,对外国投资者设有一定的限制。

【航空】美国限制外国投资者在美境内开展航空运营领域的直接投资。根据美国《1926年航空贸易法》、《1938年民用航空法》等法律规定,所有美国航空运营商必须处于美国公民的实际控制之下,非美国公民不得在美航空运营商中拥有超过25%的投票权,且该运营商董事长、三分之二的董事会成员以及其他管理人员必须为美国公民。

【通讯】美国有关法律规定,禁止外国经营或控制的公司获得从事通讯传输的许可,同时严格限制外国企业在通讯领域(电话、电报、电台、电视)投资。

【水电】只有美国公司或国内公司的合伙公司才能在可通航的河流从事水电开发,但不禁止外国控制的美国国内公司从事此类开发。

【核电】不允许外国公司或外国控制的公司拥有使用或生产原子能的设施。

【沿海和内河航运】只限美国公司从事沿海和内河航运。在美国境内的航运船只必须是美国制造、在美国注册并由美国公司所有。

【秘密政府合同】美国国防部限制外国与美国政府的秘密合同或其他 公司参与此类项目。

三、投资方式的规定

【投资监管类别】美国与外资收购有关的监管主要分三类:第一,国家对所有收购活动的监管,主要由联邦贸易委员会和司法部这两个反垄断机构进行,目的是保护市场公平竞争;第二,国家对收购上市公司的监管, 由美国证券委员会(SEC)进行,目的是维护证券市场的公开、公平、公正;第三,对外资收购美国公司的监管,主要由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 (CFIUS)进行,仅对并购项目是否会对美国国家安全造成影响或威胁进行审查。其中前两类针对所有公司,第三类只针对外国公司。另外,一些重点行业如银行业也有专门涉及并购的立法。

一般而言,外国自然人在美设立企业,只要符合注册地及经营地 的法律即可,没有相关特别规定。

【美国对外资并购的国家安全审查】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CFIUS)是一个跨部门行政机构,职能是监督和评估外国投资兼并、收购美国企业交易,并根据交易对美国国家安全的影响程度展开初步审查或正式调查,提出建议,直至视情交由总统决定是否批准交易。

【美国对外资并购的反垄断审查的法律依据】根据美国《1976年哈特 -斯_•特-罗迪诺反垄断改进法》 HSR),对达到特定门槛的资产、 股票并购,应在并购完成前向主管机关进行申报,并在规定的等待期(通 常为30天,现金并购为15天)结束后,才能进行并购。HSR法授权美联邦 贸易委员会(FTC)、司法部反垄断局在并购完成前对拟议中的并购所引 起的反垄断问题进行评估,如认为并购可能具有反竞争性,FTC和司法部 有权在交易完成前提出异议。为强制并购当事人在并购调查期间提供信息 和证据,除了HSR法规定的调查手段,FTC还可以根据《联邦贸易委员会 法》第6条和第9条,司法部反垄断局可以根据《反垄断民事程序法》签发 强制民事调查令。

HSR法实施细则】

(1 )适用范围。一般而言,HSR法案要求一次并购超过2.537亿美元的投资案,则必须提交HSR审批。同时HSR法案也要求,如果交易介于 6340万美元和2.537亿美元之间,且交易的某一方年净销售额或者总资产超过1270万美元,而另一方的销售额或者总资产超过1.269亿美元,也需要提交HSR审批。低于6340万美元的交易不在HSR的审批范围之内。

【在美国兼并与收购投资基本程序】一般而言,中国企业赴美开展并购项目基本流程如下:

1)企业综合考虑战略与发展规划、企业财务状况、融资渠道等因素,制定并购计划。

2)通过企业自有信息渠道、外部推荐介绍、聘请专业咨询公司等方式,寻找并初步确定拟并购目标公司。

3)与目标公司进行初步接触,通过实地考察、谈判,确定目标公司或其所有人的出让意向,掌握大致交易结构和要价范围。

4)与目标公司签订包括独家谈判期限等内容在内的保密协议。

5)组建投资团队实施并购项目。通常由本公司内部人员、外聘咨询公司(如投资银行、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行业技术顾问)等组成。

6)做好财务、法律、市场、技术、人事等方面的尽职调查,整体分析并购项目的可行性。包括对并购项目进行审计和资产评估,研判收购是否有可能受到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反垄断等政府部门审查,并做好相应准备。

7)本公司内部制定财务模型,对报价、交易结构和其他条件进行内部分析、评审。

8)就收购价格和其他条件等对外进行谈判,并签署《意向书》(部分并购项目可能在尽职调查前签署《意向书》)。

9)并购双方起草、谈判、修改、签署收购协议。

根据中国商务部《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等规定,完成相应境外投资核准手续。在美国联邦政府层面,根据并购项目性质和金额不同,部分项目需要获得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反垄断或美国联邦能源管理委员会等部门批准。除此之外,通常情况下并购项目无需再向美国州政府申请批准,但部分州需要向州政府主管企业登记注册的部门备案,例如在特拉华州,兼并后成立的新企业需要向州务卿办公室

10)提交兼并协议,提交后交易立即生效。具体事宜建议向专业律师或并购目 标企业所在地州政府咨询。

需要指出的是,如果被并购的美国企业此前运营受联邦或州法律法规监管,例如银行或能源行业,那么相关监管法规同样适用于并购交易完成后的企业。

11)并购交易双方公司的董事会、股东以及此前已与目标公司签约的第三方需要完成内部批准程序。如果并购双方中有一家或双方是公开上市企业,还要向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所申(12)请获得批准。至此,并购交易完成交割。

13)根据中国商务部《境外投资管理办法》规定,及时向中国驻外使领馆经商机构报到。

并购完成后的企业进入整合运行阶段,这也是决定并购交易成败最为关键的环节。

四、BOT/PPP方式

在美国基础设施建设领域,美国联邦政府没有针对外资开展BOT项目出台专门规定。一般情况下,对涉及军事、保密、安全等工程,外国承包商较难进入。尽管联邦政府没有针对外资开展BOT项目出台规定,但一般来说,由于美国业主普遍愿意和美国公司打交道,信任在美国有经营经验、业绩和一定声望的公司。因此,在美国开展工程承包等基础设施合作,一般需要注册为当地公司,有利于经营活动的正常开展。具体可以是独资、合资,合作等形式。

美国PPP潜力巨大,但总体发展落后于欧洲PPP步伐。近年来,美国不断加快通过PPP方式进行基础设施建设的步伐,2008—2010年,尽管面临严重经济衰退,美国PPP仍然保持快速增长的态势。同时,美国各州对PPP的态度和理解不尽相同,德克萨斯、佛罗里达、弗吉尼亚等州已从早前的私有化浪潮转向PPP,全美领先。据不完全统计,2012年,美国 PPP规模达数十亿美元,继续位列前五大PPP市场;2003年以来,美国已有7个州建立了 PPP单位,主要功能是政策制定和业务咨询,为促进美国 PPP的发展,美国学者建议尽快成立联邦一级的PPP单位,提高美国应用和发展ppp的能力。

据了解,目前,在美开展建筑承包工程项目的外国公司主要有瑞典 Skanska公司、德国Hochtief公司等欧洲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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