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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班牙对外国投资市场准入的规定

标签:盈科外服    点击:1时间:2018-01-08

导读:1999年颁布的《664/1999号皇家法令》规定资本完全自由流动。但考虑到国家安全、公共秩序、公共健康等原因,政府可以中止资本自由流动。西班牙对外资管理的法律较为简单,除非来自避税天堂及与国家安全直接相关的投资项目,其他投资

西班牙对外国投资市场准入的规定

1999年颁布的《664/1999号皇家法令》规定资本完全自由流动。但考虑到国家安全、公共秩序、公共健康等原因,政府可以中止资本自由流动。西班牙对外资管理的法律较为简单,除非来自避税天堂及与国家安全直接相关的投资项目,其他投资无需事先得到政府批准。

一、投资主管部门

西班牙外资管理职能归属经济和竞争力部下属的贸易国务秘书处负责。外国投资者在西班牙进行直接投资只需向该部门申报备案,该手续仅用于行政统计,设立公司无需经其批准。

二、投资行业的规定

【鼓励政策】对外国投资执行欧盟统一制定的政策。某些投资鼓励措施主要针对那些失业率高和工业落后的经济不发达地区。

1)鼓励措施主要是为投资者提供优惠贷款,用于购置不动产、创办公司、 研究开发,以及企业国际化等方面。

2)鼓励投资的领域有:航空航天、汽车制造、生物科技及制药、可再生能源、环境保护、信息及通讯。

3)中央政府通过各部提供援助。根据本地的经济情况,各自治区通过不同的机构和部门制定相应的吸引外资的鼓励政策。例如,首都马德里开放程度髙,并设有新兴的工业园区。为此,鼓励外商在高新技术产业、环保项目、轻工制造业投资,而限制外商在重工业和化工项目投资;巴斯克地区、阿斯图利亚大区是西班牙北部的工业基地,该地区鼓励外商投资的产业有机械制造、汽车装配等;安达卢西亚、埃斯特莱马杜拉大区发展相对落后,外资占有量低,这两个大区将农业作为招商引资的重点。此外,风能发电、肉食加工业是鼓励外商投资的领域。穆尔西亚大区是西班牙水果、蔬菜主要产区,该大区鼓励外商在农业新技术、良种培育等方面投资。

【准入限制】绝大多数行业均对外资开放,对下列领域的投资仍需得到西班牙经济部贸易政策总司的许可(来自欧盟成员国的投资除外),如航空运输、广播电视、战略性矿产及矿产原材料、博彩业、电信、保安、 武器与民用炸药的生产和销售、国防活动等行业。

此外,中国投资者如派员工(特别是一般工人)到西班牙工作,申请工作签证和工作居留许可所需时间较长,移民局要求就业办公室出具该职位在西班牙无法招聘的证明,限制极严,因此,要有足够的思想准备。

三、投资方式的规定

外国投资者可以直接或通过参股形式在西班牙投资。直接投资可分为建立或不建立实体机构的投资。建立实体机构的投资方式主要有设立代表处、分公司、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公司);此外投资者还可通过分销协议、代理合同、商业行纪、特许经营以及收购不动产等方式投资; 外国自然人可以在西班牙开展投资合作,具体规定视投资领域、投资方式 等有所不同。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S.L.)由于成立有限责任公司所需注册资金少(3000欧元),因此成为外国投资者最常用的投资形式,但股东必须在成立有限责任公司时全部实额缴纳注册资金。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SA)为一种常见的投资形式,注册资金为6万欧元,其中的25%必须在公司成立时实额缴纳,其余75%应按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缴纳。此外,股份公司与有限责任公司的主要区别在于,股份公司的股权转让较灵活自由,公司资本可在资本市场公开募集,但是,公司议事程序的要求与有限责任公司相比更为复杂和严格,非货币出资要求出具独立的专家验资报告。

【设立分公司】开办分公司与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要求、手续相似。 但是与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公司不同,分公司并非独立的法人实体,不具 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因此,法律对其公司最低资本并无要求,分公司也无独立的资本,对外承担有限责任,而总公司需对分公司的债务在总公司的注册资本范围内承担责任。在税务层面上,分公司与独立的公司同样作为 西班牙的纳税居民,西班牙国内需缴纳的公司税并无二致。然而,分公司的利润可自由汇往国外的总公司而无需在西班牙缴纳预提税;而独立公司的税后利润分配汇回母公司时,一般需要根据汇入国与西班牙的税务合作情况在西班牙缴纳19%10%的预提税,将利润汇往位于欧盟国家的公司除外。

【设立代表处】在西班牙的法律或法规中,并不存在代表处或者代表办公室的概念或相关规定。这一形式是外国投资者在西班牙进行营业活动的实践果。代表处不得从事实质性的经营活动,通常外国公司在作出设立公司决定之前利用此方式从事市场调研和一般联络等辅助性业务。由于不参与实际的经营活动,因此代表处的设立无需在公司登记处进行公司登记,只需递交税务、劳动关系和社会保险等方面所要求的文件。

【合作与合资经营、参股公司或收购公司】合作与合资经营是两个以上企业为完成共同的项目或实现共同的经济目的而进行合作、共同承担风险的一种投资形式。参与合作的公司不进行合并操作, 一般通过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公司的形式实现合作,在投资项目资金 数额较大或者需要某方的专有技术时,利用该模式投资可以快速进入外国市场,降低风险。参股公司可通过向目标公司增资或者股权转让进行投资。收购公司主要有股权交易收购和资产买卖收购两种方式。前者是完全性收购,通过成为目标公司的新股东实现对该公司所有债权债务的完全继承;后者则为购买目标公司的所有或部分经营产业,投资者并不成为目标公司 的股东,而是针对性地实现对某些产业的所有权和控制。购买或转让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时必须有公证员参与,公证文件的制作费用根据股权交易价格按一定的比例计算;购买或转让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时,公证员不一定必须参与股票交易。

【房地产投资】购买不动产根据卖方是否为专门从事不动产买卖的公司而征收增值税或财产转让税(为不相容的税种,只能征收其中一种)。当投资总金额超过3005060.52欧元时,应向经济和竞争力部进行事后申报。

【企业并购】关于并购审查,当购买或兼并营业中的西班牙公司时,交易可能会被合并管制部门要求接受审批,审批期间须暂停交易。2004 年公布的第139/2004号欧盟理事会条例《欧盟合并管理法规》规定,超过一定规模的交易,交易双方有义务向欧委会书面报告。欧委会对具有欧盟规模的并购行为拥有排它管辖权,西餅合并管制法不适用于此类合并行为。

【其他投资方式】外国投资者还可通过与西班牙本地的自然人或法人签订产品分销协议、代理协议、行纪协议和特许经营协议等开展经济活动。2011年起至201510月,中国在西班牙的海外并购交易数共计25笔,交易金额约30亿美元。交易主要分布于消费品和零售行业,占该期间总交易数的28% ,紧随其后的是房地产行业(24% )、多元化工业产品(12% )

四、BOT方式

西班牙很少引用BOT这个概念,一般代之以与公共部门签订的特许经 营协议。具备完全行为能力的外国自然人或法人机构在证实其债务清偿能力、融资能力和职业技术能力之后,可与西班牙公共部门签订协议。

【签订协议】除上述条件外,如果非欧盟签约人通过签约人所属国的西班牙常驻外交机构出具证明,证实在签约人所属国,西班牙的自然人和法人也享有与该国公共部门签订协议的类似权利,那么非欧盟签约人可以与西班牙公共机构签订以下协议:

1)金额低于500万欧元的工程协议和特许经营协议;

2)金额低于13万欧元的,与西班牙中央公共部门、其他独立机构或社会保险局管理服务机构签订的采购协议;或者金额低于20万欧元的,与除上述机构外的其他机构签订的采购协议;

3)金额低于13万欧元的,与西班牙中央公共部门、其他独立机构或社会保险局管理服务机构签订的某些服务协议;或者金额低于20万欧元的,与除上述机构外的其他机构签订的服务协议;金额低于20万欧元的,与上述两类机构签订的广播电视服务、无线网络服务、全套电信服务或研发服务等协议。

外国自然人或法人与公共部门组成合资、合作企业,无论金额大小,均不需前述西班牙外交机构的证明。另外,外国法人机构须事先在西班牙境内设立分公司,指派经营代理人,并将分公司在西班牙工商登记处进行登记注册,方可签署工程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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