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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士对外国投资市场准入的规定

标签:盈科外服    点击:1时间:2018-01-08

导读:瑞士外国投资领域的限制只存在于铁路和邮政这些由国家垄断的部门,广播、电视业作为例外只允许瑞士公司经营,除此之外对外国人收购本国企业不设限制。没有反映任何海外投资在安全和地理位置上的限制(除了涉及土地所有权和国家安全设施)。

瑞士对外国投资市场准入的规定

一、投资主管部门

瑞士经济部下属的瑞士经济促进署是负责外国投资的部门,负责向来瑞士投资的外国企业提供各种咨询;参加并参与组织瑞士联邦委员代表团访问中国的活动;举办大型投资环境推介会;组织各种宣传活动等。

二、投资行业的规定

瑞士政府采取鼓励外国企业在本国投资的政策,管理海外资本在瑞士投资的主要法律有:瑞士义务汇编、弗里德利希或科勒所有权法、证券法和企业联合法。瑞士外国投资领域的限制只存在于铁路和邮政这些由国家垄断的部门,广播、电视业作为例外只允许瑞士公司经营,除此之外对外国人收购本国企业不设限制。没有反映任何海外投资在安全和地理位置上的限制(除了涉及土地所有权和国家安全设施)。此外,瑞士政府对外投资投向给予引导,主要表现为:对在工业领域的外来投资采取某种程度的限制性措施,以保护民族工业在国民经济中的优势地位,防止大国控制其经济体系。这些措施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股票投资】瑞士企业投放到市场上的股票分为两种,即控股股票(对企业资产和经营具有所有权和决定权)和商业股票(普通市场交易厅)。按照瑞士证券法规定,控股股票只能在瑞士人之间交易,商业股票的买卖则不受购买者国籍的限制。

【制造业投资】瑞士对工业企业及其产品在环境保护及卫生安全标准方面有严格规定,在客观上对外国人在工业领域的投资构成一定限制。

【服务业投资】瑞士对外国投资第三产业提供较多优惠,限制较少。主要体现在税收相对于其他欧洲国家更为优惠。因此,很多欧洲企业都把总公司设在瑞士作为清算结算中心,进行合理避税。瑞士对企业资金和利润的转移基本上无限制,外来投资者具有较大的自由度。

【不动产投资】在瑞士,外国人在没有经商许可证或主要住所的情况下也可购置房产,限制条件极少。对于欧盟和欧洲自由贸易协会成员国的公民而言,根据瑞士和欧盟之间的双边协议,在瑞士购置房产的政策更为宽松。

【禁止投资领域】在控制外来投资方面,无论是工业还是服务贸易领域,外商在瑞士投资建立合资合作企业或开设子公司,其董事会或管理层必须大部分由在瑞士居住的瑞士公民担任;在不动产(房产和土地)的控制方面,国外个人和企业购买房产用于居住和生产经营必须得到有关部门的授权,任何纯粹的金融投资、房地产商业买卖都是禁止的;通过工作许可、居留许可等措施,对来瑞士的外国管理和务工人员人数和居留时间实行严格控制等等。

【限制投资领域】原则上,所有获得居住和工作许可的外国人都有权在瑞士进行商务活动、组建公司、向公司参股或般分支机构,因为商业和职业自由是受联邦宪法保护的。这一基本权利适用于所有瑞士联邦公民和外国人,这意味着新组建公司无需征得有关当局的批准。瑞士同许多国家签有投资保护协定和投资促进协定,所有经济领域都对外国投资者开放, 企业资本的多数也不必掌握在瑞方手中。对外国投资领域的限制只存在于铁路和邮政这些由国家垄断的部门;广播、电视业作为例外只允许瑞士公司经营,除此之外对外国人收购本国企业不设限。原有的对外国人在瑞士购置房地产的限制也几乎完全取消。

三、投资方式的规定

【投资主体】瑞士联邦宪法保护贸易和企业活动自由,允许任何人(包括外国公民)在瑞士开办企业或参股。

【投资方式】外商直接投资可采取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合伙、有限合伙、合作、有限合伙法人投资等多种组织形式,其中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是最常见的形式。外商也可通过并购等方式进行投资。

【园区投资】根据瑞士国情,外国投资者无法从事开发区、出口加工区或工业园区投资建设。

【二手设备投资】根据瑞士国情,外国投资者鲜有以二手设备出资开展投资合作的案例。

【并购及国家安全审查】瑞士对于海外公司并购当地一般性企业原则上没有限制,但不动产,银行,保险等行业的并购需提交相关主管部门进行审批;外国人如欲收购瑞士重要的或大中型生产企业,要经过层层审议,手续繁杂。

瑞士反垄断法主要由《关于卡特尔和其他竞争限制的联邦法》(简称 《卡特尔法》)、《经营者集中控制条例》(简称《并购条例》)、和《违法限制竞争处罚条例》(简称《卡特尔法处罚条例》)组成,根据相关规定,如果参与并购的经营者规模达到申报标准,则必须提交给瑞士竞争委员会审查。申报标准如下:(1)参与集中的经营者上一年度全球营业额总计超过20亿瑞士法郎,或者在瑞士境内营业额总计超过5亿瑞士法郎,以及;(2)至少两个以上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单独在瑞士的营业额超过1亿瑞士法郎。

【并购相关规定】瑞士《企业合并、拆分、变更和资产转让法》明确规定了并购交易合同应当载明的基本内容。根据该法规定,可以在瑞士进行的并购交易类型包括:股份转让、合并(通过吸收合并或通过新设合并)、 分拆和分立、对公司部分或全部业务的收购、传统的资产转让。具体并购流程可咨询律师事务所等第三方服务机构。

四、BOT/PPP方式

中国没有加入《WTO政府采购协议》(GPA),不能承包瑞士政府公共工程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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