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荷兰对外国投资市场准入的规定

标签:盈科外服    点击:1时间:2018-01-08

导读:荷兰政府对外商投资采取鼓励政策,除少数特殊行业(如军工生产、铁路、电气输送网等)以外,外国企业可向任何部门投资,并在法律上享受与本国企业同等权利。外国投资者除了提供外汇情况报告以外,在荷兰依法投资不受其他限制。

荷兰对外国投资市场准入的规定

一、投资主管部门

荷兰经济部及外交部国际经济关系总司负责引资政策制订,经济部下属外商投资局具体负责协调全国引资事务,部分地方省、市亦设有投资局,专门负责地方引资事务。

二、投资行业的规定

荷兰政府对外商投资采取鼓励政策,除少数特殊行业(如军工生产、铁路、电气输送网等)以外,外国企业可向任何部门投资,并在法律上享受与本国企业同等权利。外国投资者除了提供外汇情况报告以外,在荷兰依法投资不受其他限制。荷兰引资重点行业主要有农业及食品、化工、创意行业、能源、生命科学及健康行业、物流、水资源管理等。

三、投资方式的规定

外国企业在荷兰投资享受国民待遇。荷兰政府对外商投资方式没有限制,在法律范围内,外国企业和自然人均可在荷兰设立合资、独资企业,也可并购当地企业,其中对于自然人投资并无特殊规定。荷兰针对外贸和外资的整体环境较为开放友好,并未针对特别开发区、出 口加工区或工业园区等作出特殊规定,也没有关于外国投资者以二手设备出资开展投资合作的特殊规定。

【并购涉及的法律法规】荷兰所执行的欧盟并购规定主要包括2004 5月通过的《关于控制企业集中的第139/2004号理事会条例》(以下简称《欧盟并购条例》)和《关于实施<关于控制企业集中的第139/2004号 理事会条例 > 的第802/2004号欧委会条例及其附件(包括C0申报表、简化 C0申报表和简化RS申报表)》,欧盟200132日颁布的《关于第4064/89 号理事会条例和第447/89号欧委会条例中可接受补偿的欧委会通知》、《关于欧共体并购控制行为程序的最佳实践》(简称并购调查最佳实践指南) 和《欧委会关于企业并购的案件分配的通知》,200425日颁布的《关于控制企业并购的理事会条例中横向并购的评估指南》,20053月颁布 的《欧委会关于第139/2004号理事会条例中处理某些企业并购的简化程序 的通知》等。荷兰国内关于并购的规定包括2007年颁布的《金融监管法》、 2006年颁布的《金融报告监管法》、2000年颁布的《社会经济委员会并购条例SER Merger Code)、1997年颁布的《竞争法》等。

【并购的主要流程】并购的企业有私营有限责任公司(BV)和公共有限责任公司(NV)之分。并购私营有限责任公司对于双方均具有较大自由度,其方式一是通过公证书进行股份转让,二是转让公司的所有资产。此类并购除涉及竞争及金融业外,原则上无需第三方批准。并购公共有限责任公司程序较为复杂,必须严格遵循公开要约及相关信息披露等规定,其基本要求为:

(1 )向荷兰金融市场监管局AFM )和阿姆斯特丹泛欧证券交易所提前报告并购有关情况;向金融市场监管局 (AFM)提交要约备忘录,备忘录内容包括要约、被收购公司及收购人的详细信息等。AFM须于10个工作日内审批要约备忘录,备忘录须在批准后 的6个工作日内公布。

(2 )事先就并购有关情况向社会经济委员会报告,并征求工会、劳资协议会的意见。被收购公司股东大会通过,股东大会必须在要约期满最少6个工 作日前举行。部分并购须经过有关方面审批,一是针对任何银行、保险公司或其他金融机构10%或以上股权的并购,须事先获得荷兰央行的不反对声明;二是部分特殊行业(如采矿及核工业活动),如控制权有变动,营业许可须经政府批准;三是如达到一定的集中条件,须经过欧盟或荷兰竞争管理机构审批。

并购双方需遵循相关的信息公开要求。比如投资者在上市公司的持股量达到一定门槛,应向有关部门报告。目前境外收购者可成立荷兰控股公司,采取股份和资产交易、换股、企业分立或业务转让等方式进行并购,同时控股公司也可从荷兰的优惠税制、税收协定、荷兰与多国签订的双边投资条约中获益。

【反垄断方面的监管要求】根据《欧盟并购条例》,所有有关企业在全球范围内的年总营业额超过50亿欧元,且有关企业中至少有两家企业在欧盟内的年营业额均各自超过2.5亿欧元的并购,即属于具有欧盟影响的并购。如企业并购不符合上述规定,但符合以下两条规定,也视为具 有欧盟影响的并购:有关企业在全球范围内的年营业总额超过2亿欧元;企业最少在3个成员国的年营业总额均超过1亿欧元,或至少有两家企业分 别在3个成员国的年营业额均超过2500万欧元,或至少有两家企业在欧盟内的年营业额均超过1亿欧元。具有欧盟影响的并购须向欧委会申报。对不辟賴影响的并购则不必申报欧委会。但作为例外,《欧盟并购条例》还规定,若某并购虽不具有欧盟影响,但影响成员国之间的贸易并且严重威胁成员国境内的竞争时,那么相关成员国可要求欧委会对该并购进行审查。不具有欧盟影响但符合以下条件的,需向荷兰消费和市场管理局(ACM)申报:全球总营业额超过1.1345亿欧元;在荷兰至少有两家企业,每家营业额至少3000万欧元。

【针对外资并购的有关规定】主要包括:在任何研发、生产和商业领域拟出让之前,企业须刊登出让通知。荷兰或欧盟其他企业及个人拥有优先并购权,如荷兰或欧盟企业及个人不参与该并购或并购失败,允许非欧盟企业参与。荷兰在银行管理中规定,荷兰本国同类企业拥有并购本土银行的优先权。只有在银行宣布有意出让后6个月内,无任何本国同类企业愿意收购的情况下,外商才有资格参与并购。而且,外商与出让银行所签订的并购合同,必须分别获得出让银行原董事会和议会专业委员会的一致通过,才具法律效力。除此之外,外国投资者与本地投资者享有相同权利,没有针对外国投资者的特殊门槛或监管措施。

四、BOT/PPP 方式

在荷兰进行项目建设应用较为广泛的是PPP方式,即公私合作伙伴关系该方式下较为流行的是DBFM合同, 即设计Design )、建造Build )、融资(Finance )、维护及运营Maintain & Operate)。 PPP主要应用于一些较大的公共项目,一是基础设施建设,由荷兰公共工程及水务管理总司负责;二是公共房屋修建,包括写字楼、实验室、博物馆、监狱等,由荷兰建筑局负责。总的原则是满足公私双方利益,同时分担责任和风险,该方式对质量、成本、时间的控制都非常严格。在项目采取PPP方式前,还会对有关方案进行周密的评估和比较。

       典型项目为HSL-ZUID项目,即连接阿姆斯特丹和比利时边境的高速铁路,全长125公里。1999年由美国Fluor集团、西门子荷兰公司和荷兰BAM 皇家集团共同出资成立了Infraspeed公司,2001年该公司获得了荷兰政府 的HSL-ZUID合同,包括设计、融资、建设和维护(不包括运营),特许期限为30年(含5年建设时间),项目融资总额为13.2欧元。该项目最终于2006年建成、2009年正式运行。荷兰没有在B0TPPP领域专门针对外资的规定,中资企业在荷兰目前还没有以此类方式承建项目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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