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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对境外投资准入的规定

标签:盈科外服    点击:1时间:2018-01-08

导读:根据中国政府发布的《对外投资国别产业导向目录》,结合德国政府投资促进机构发布的招商信息,推荐中国企业赴德国投资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医药制造、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电子设备制造、贸易、分销、交通运输、金融以及研发等产业领域。

德国对境外投资准入的规定

一、投资主管部门

德国政府没有针对国外投资进行管理的部门,德国联邦银行负责统计外国投资流量和存量变化。德国联邦贸易与投资促进署(GTAI)及各联邦州经济促进公司为来德外国投资者提供信息咨询服务。

二、投资行业的规定

【重点推荐的行业】根据中国政府发布的《对外投资国别产业导向目录》,结合德国政府投资促进机构发布的招商信息,推荐中国企业赴德国投资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医药制造、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电子设备制造、贸易、分销、交通运输、金融以及研发等产业领域。

【禁止投资的行业】德国没有针对外资企业制定的专门法规,也没有专司外资企业管理的特设机构。德国对外资的市场准入条件基本与德国内资企业一样,允许德国投资者进入的领域一般对外国投资者也不设限制。随着德国私有化进程的发展,原来禁止投资者进入的水电供应、基础设施、能源、医药等领域现在也对境内外投资者放开,但需对投资者个人的经济实力和技术能力等方面进行调查,对投资项目进行审批。目前德国明确禁止投资者进入的领域只有建设和经营核电站及核垃圾处理项目(根据德国《和平利用核能及核能风险保护法》)。即使是投资武器生产项目,德国的《武器法》也只是规定,如果不是德国籍投资者,项目有可能不被批准。

【需要特殊批准的行业】在德国,从事某些行业和经营某些项目需要向有关部门(大多为当地的工商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以获得经营许可或者生产许可。这些审批制度目的在于,根据不同行业不同要求,保证企业有足够人员技术或者经济实力,企业必须拥有可信度。必要专业知识和经验。需要审批的行业包括:银行、保险业;拍卖业;出售含酒精饮料的餐饮业;武器、弹药、药品、植物保护剂的生产及其销售;炼油和蒸馏设备的生产和销售;发电和供暖厂;动物的批发和零售;运输和出租公司等等。《联邦排放保护法》对企业的各种排放制定了严格的审核规定。还有在《药品法》、《武器法》、《旅店法》、《监理法》等法规中也都制定了不同的审批规定。再如德国的《反限制竞争法》规定,对企业进行超过25%的收购要得到卡特尔局的批准。

【需要具备技师证的行业】在德国从事某些手工业经营活动,需要投资者有相应的技师证,或者雇用拥有技师证的人员担任企业领导。工程师、大学毕业生和通过国家考试的技术人员不需要技师证便可开展经营活动。从200411日起,需要具备技师证才能开业经营的手工业行业减少到41个,主要涉及建筑业、机械行业、电气业、医疗业等。在德国有53个手工业职业不需要技师证。

三、投资方式的规定

【外国自然人投资】任何人(无论国籍或居住地)均可在德国成立公司。就对公司的投资来讲,所有的自然人和法人都是平等的。一般来说,《德国公司法》并没有对外国人(自然人或法人)投资德国公司设有任何限制。但在一些特殊条款下,外国人将会受到一些特殊的限制(比如在特殊敏感领域投资,如国防工业)。因此,任何外国人(自然人或法人), 无论国籍,都可以成为不同公司形式的股东。

【投资方式】外国投资者可以通过新建企业、入股、兼并和收购等方式在德投资。德国对外资实行较为宽松的准入政策,对外国投资建设开发区、出口 加工区或工业园区以及以二手设备出资开展投资合作没有明确规定。

【需要特殊批准的经营活动】下述行业和经营项目需要具有专业知识和个人可信度,并经过行业协会和工商会特殊批准才能开业:银行、保险业;拍卖业;酒店餐饮业和八人以上床位的旅馆;武器、弹药和药品生产及其经销;动物、机油;动力燃油、药品、植物保护剂的批发和零售;手工业经营者需具备行业技师证;货运、客运、出租车及租车业务。从事特殊经营的公司场所除了需要秩序管理部门批准内外,还需建筑监察局、行业监察局批准。

【外资并购法律依据】德国迄今还没有一部专门的并购法,有关并购的法规散见于民法和商法、公司法、反限制竞争法、有价证券收购法、对外经济法及各行业法规中。2008820日,德国内阁通过《对外经济法》及《对外经济条例》第13次修正案草案,2009424日,修正案生效。其中新增的外资并购审查条款备受关注。

【外资并购审查】修正案规定,德国联邦经济和能源部对外来投资者收购德国企业25%以上(含25%)股权的收购项目拥有审查权。这里的外来投资者指所有来自欧盟和欧洲自由贸易联盟以外的投资者,外来投资者在欧盟或EFTA内的分公司和工厂视同于外来投资者。股权比例计算既包括收购者直接收购的股权,也包括其通过下属公司或与其他公司协议间接控制的股权。审查权有效期为自收购合同缔结之日的三个月,或起自参与收购者公开宣布其收购要约发起的三个月。如德经济部在审查有效期内决定实施审查,则须通知企业并要求企业递交有关收购的材料。所需材料范围由经济部决定,并在联邦公报上予以公示。在企业递交完整材料之日起的2个月内,德经济部须做出是否对收购项目进行干预的决定,并向德联邦政府汇报审查结果。

【政府干预】如经济部认为该收购项目危害德国公共安全和秩序,有必要进行干预,需得到联邦政府同意后方可实施。国家公共安全和秩序的定义,参照欧盟法律及欧洲法院的判决。德经济部对已完成的收购项目可实施的干预措施有两种:一是禁止或限制投资者在收购后行使股东表决权,也就是限制外来投资者对德国企业重大事项施加影响;二是取消此次收购,委托财产管理公司将项目复原到收购前状态。为确保项目不受审查,收购方可预先向德经济部申请,要求开具收购项目不影响德国公共安全和秩序的证明。

【对特别敏感行业的并购限制】德国政府限制外国公司对军工、银行、金融服务和保险等重要行业的并购投资,并且规定能源、通信等行业的资产转让需经政府特批。

【重大并购项目审批】在德国,外资并购除了有行业领域的限制外,还存在并购规模的限制。

1)申报。德国《反限制竞争法》第37条规定,收购另一家公司的全部或绝大部分资产,或取得对另一家或多家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权的单独或联合并购,或获得另一家公司50%以上股份和25%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的并购,以及对其他公司产生重大竞争影响的并购行为,均有向联邦卡特尔局申报的义务。

2)审批。《反限制竞争法》第35条规定,如并购涉及的企业在全球的销售总额达到5亿欧元,其中至少有一家在德国的销售额超过0.25亿 欧元,则该并购案需经联邦卡特尔局审批。但如并购只涉及2家企业,其中一家是独立的企业(即不是集团的关联公司),且其全球销售总额低于1000万欧元,或进入德国市场至少5年、在德国的销售额低于1500万欧元, 则不需报批。联邦卡特尔局主要审查并购后是否会形成市场垄断。如并购后企业的市场占有率低于20%或所购买的股份不到25%,一般均会得到批准。

3)欧盟标准。19891221日通过的欧盟理事会第4064/89号关于《欧盟企业并购控制政策》的法令(后经多次补充或修改)规定,如并购涉及的企业规模超过欧盟规定的以下标准,对欧洲共同市场具有影响 力,则需经欧盟委员会批准:并购各方的全球营业总额超过50亿欧元, 其中至少有两方在欧盟的营业额均超过2.5亿欧元;并购各方的全球营业 总额超过25亿欧元,其中在欧盟至少3个成员国中的营业额均超过1亿欧元,或至少有两方在欧盟3个成员国中的营业额均超过0.25亿欧元,或至少有两方在欧盟的营业额均超过1亿欧元。但如并购各方在欧盟的营业总额的2/3来自欧盟同一成员国,则不需欧盟批准。

欧盟的并购限制政策有域外效力,即使一项并购发生在欧盟以外,但只要该项并购形成了市场支配地位,并对欧洲共同市场产生重大影响,也要经欧盟同意

【收购上市公司】2002年1月生效的《有价证券收购法》对收购德上市公司(30%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的要约、接受、申报等作了明确的规定:

1)对目标公司30%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收购或在200211日以 后首次获得目标公司控制权的收购,必须公开要约。

2)在公布收购决定后,要约方原则上必须在4周内向BaFin提交德语文本的要约报告书,内容包括:收购人与目标公司的名称、地址及法律形式;目标公司的有价证券代号及预定收购的数额;收购的价格、期限和条件;收购所需的资金总额及其保证;收购动机及预期目标等。BaFin在收到要约报告书后10个工作日之内进行审核。

3)目标公司是否接受要约的期限为410周。如其间出现新的收购人,以后者提出的期限为准。到期后可再延长2周。目标公司的董事会和监事会应尽快对要约正式表态。目标公司董事会有保持中立的义务,即不能采取推动或阻止收购的措施。

4)收购价格不能低于最高出价或公布要约前3个月内的最高股价。收购结束后应公布收购总额,并向Bañn申报备案。

5)如收购失败,或BaFin禁止公布要约,收购方在1年之内不得提出新的要约。

【雇员接收和辞退】德国《民法典》(BGB)第613a条规定,并购方应接收被并购公司的员工。

【反垄断法律体系】德国是世界上最早立法规范反垄断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国家。作为欧盟成员之一,德国存在两套反垄断法律体系,一是适用全体欧盟成员国的欧盟反不正当竞争法,二是德国的《反限制竞争法》。《反限制竞争法》规定,企业应将兼并计划上报联邦卡特尔局,该局须在 4个月内进行审理,在正式否决前,必须给企业一次申辩机会,裁决须告 知企业否决的充分理由。企业如不服,有权上诉至杜塞尔多夫等地方法院 或柏林上诉法院,若不满二审判决,还可继续上诉至联邦最高法院。

【外资并购的基本流程与步骤】并购的基本流程为:明确并购动机与目的-制定并购战略-成立并购小组-选择并购顾问一寻找和确定并购目标-聘请法律和税务顾问-与目标公司股东接洽-签订意向书-制定并购后对目标公司的业务整合计划-开展尽职调查-谈判和起草并购协议签约、成交。并购过程一般可分准备阶段、谈判阶段和签约、成交阶段。

建议有意到德国并购的中国企业在战略决策阶段就积极利用专业咨询机构、会计或律师事务所进行尽职调查、深入分析,并配合投资人与德方进行专业谈判。同时对于研发类投资、东部欠发达地区工业投资,可向当地投资促进部门了解政府的投资补贴或税收优惠政策,降低投资成本。

2013年以来,中国企业在德投资并购工业项目数量在欧洲首屈一指,质地优良、并购价格合理的中小型项目不断增多,投资领域由传统的机械、汽车配件向飞机制造、精密仪器、新能源、物流等领域拓展。

四、BOT/PPP 方式

BOT方式BOT资方式是当前国际经济合作中逐步为各国重视并采用的一种方式。典型的BOT方式分为三大步骤:(1 )东道国政府(由政府部门、地方政府或者授权实体出面)与外国投资者组成的项目公司签 订合同,政府出面保证,由项目公司筹资和建设基础设施项目;(2)项目公司在协议期内拥有、营运和维护这项设施,并通过收取使用费或者服务费的方式,收回投资并取得合理的利润;(3)协议期满,投资者将该项目无偿移交给东道国政府,从而完成BOT项目营运。

PPP方式】公私合营模式(ppp)是指政府与私人组织之间,为了合作建设城市基础设施项目,或是为了提供某种公共物品和服务,以特许权协议为基础,彼此之间形成一种伙伴式的合作关系,并通过签署合同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确保合作的顺利完成,最终使合作各方达到比预期单独行动更为有利的结果。PPP以其政府参与全过程经营的特点受到国内外广泛关注。PPP模式将部分政府责任以特许经营权方式转移给社会主体(企业),政府与社会主体建立起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全程合作的共同体关系,政府的财政负担减轻,社会主体的投资风险减小。

在公用服务行业,德国已有较为成熟的PPP模式,即公共机构与民营机构通过签署一系列合约,向公用事业领域引入民间资本,达成伙伴关系的模式。一般采取招标方式选择投资商、建设商和运营商,降低项目建设和运营等环节的成本C3采取PPP模式的项目,资金主要来源是政府促进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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