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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对外国投资的市场准入有何规定

标签:印度    点击:1时间:2016-12-22

导读:印度主管国内投资和外国投资的政府部门主要是: 商工部下属的投资促进和政策部, 负责相关政策制订和投资促进工作, 负责相关政策制订和投资促进工作,下设有产业协助秘书处(SIA)、外国投资执行局( FllA)、外商投资促进理事会(FIPC)等机构

印度对外国投资的市场准入有何规定?

一、投资主管部门

       印度主管国内投资和外国投资的政府部门主要是: 商工部下属的投资促进和政策部, 负责相关政策制订和投资促进工作, 负责相关政策制订和投资促进工作,下设有产业协助秘书处(SIA)、外国投资执行局( FllA)、外商投资促进理事会(FIPC)等机构;公司事务部,负责公司注册审批; 财政部,负责企业涉税事务和限制类外商投资的审批;储备银行,负责外资办事处、代表处的审批及其外汇管理。

       在外资审批中, 属于“自动生效”程序审批的外资项目直接报备印度储备银行,不属于“自动生效”程序审批的外资项目,或超出印度政府有关规定的外資项目的审批由现在隶属财政部的 “外国投资促进委员会(FIPB)”负责。 FIPB由财政部经济事务秘书、商工部投资秘书、商工部商业秘书、外交部经济关系秘书和海外印度人事务部秘书组成。

       FIPB审批外国资本流入总值低于120亿印度卢比(约2亿美元)的提案, 对超过120亿印度卢比的提案, 则由 FIPB提交内阁经济事务委员会(CCEA)审核批准。对FDl超过26%的国防工业项目, 则需要由国防生产部( DODP)先行审核是否能为印带来现代技术,再由内阁安全委员会(CCS)最终审批, CCS审批后不再需要CCEA审批。

       印度官方的投资促进机构,还包括印度投资署(lNVEST INDIA) 。 该机构2009年12月成立,由中央政府(DIPP)、各邦政府和印度工商联合会( FICCl )共同成立,促进外国资本有重点、全面、系统地在印投资,为投资者提供优质的投资及相关服务 。

二、投资行业的规定

【禁止的行业】核能、赌博博彩业、风险基金、雪茄及烟草业。

【限制的行业】电信服务业、私人银行业、多品牌零售业、航空服务业、基础设施投资、房地产业、广播电视转播等。外商投资如超过政府规定投资比例上限, 需获得政府有关部门批准。

       投资于保留给小型企业的经营项目,需获政府批准。为扶植小型企业发展,印度政府自1997年起规定部分产业项目仅供小型企业经营。小型企业的一般定义为用于工厂及机器设备的投资小于5000万卢比的项目。自1999年开始陆续缩减上述项目范围,截至2007年3月,仍保有114项(每项下包含详细产品类别,共771种;详见印度小型工业部网站: ssi.nic.in) 。 非小型企业在取得工业许可证后, 亦可经营保留给小型企业的产业项目, 但该项目的出口比例要求在50%以上。

部分限制领域外商投资持股上限

行  业  领  域

持股上限

原子矿物、私有银行、电信服务业、卫星制造

74%

多品牌产品零售 (需外国投资促进局批准)

51%

空运服务、资产重整公司、电视、基础设施建设(电信除外)

49%

新闻电视频道、军工产品、保险、新闻时事报纸

26%

调频广播

20%

资料来源:印度财政部

【鼓励的行业】电力(除核电外)、石油炼化产品销售、采矿业、金融中介服务、农产品养殖、电子产品、电脑软硬件、特别经济区开发、贸易、批发、食品加工等。

       2013年8月, 印度联邦政府推出针对12个领域外国直接投资条件的改革措施,大幅放宽对外资进人电信、保险、石油、天然气和国防等重点行业的限制。主要措施如下:

( 1 )提高外国直接投资的投资比例上限。印度政府将电信领域的外国直接投资比例上限由原来的74%提高至100%;在保险行业, 外国直接投资上限也提高到了49%。在国防生产领域, 过去规定外国直接投资比例的上限为26% , 并且必须由印度外国投资促进局批准, 现在印度政府则表示如果投资项目能为印度引进新技术, 超过26%的外国投资也可考虑 。

(2)减少投资审批环节,扩大“自动生效”的范围,将原先需由印度外国投资促进局批准的某些投资项目, 改为符合条件自动生效。

       此外, 2013年8月,印度联邦内阁批准一项提案,规定自2013年9月起放宽多品牌零售行业外商投资限制。联邦政府同时还取消了禁止外国零售商入驻人口不到百万的城市的规定。2014年2月, 印度正式开放保险行业,在“自动生效”路线下,外资上限为26%。2014年4月,印度出台房地产业外资政策,外资可对小城镇、住房、建成基础设施和建筑开发项目进行投资,投资比例可为100%,实行“自动生效”路线。

三、投资方式的规定

【设立公司】作为中国公司或中国人在印度开展投资活动,首先要选择一定的主体形式或法人资格, 主体形式或法人资格的选择主要取决想要从事的经贸活动的内容和目的, 一般应该选择按照印度法律所规定纳入外资管理的名称和相应的职责范围从事商务活动。根据印度公司法,外国投资者可在印度独資或合资设立私人有限公司, 此类公司设立后视同印度本地企业; 外同投資者可以以设备、专利技术等非货币资产用于在印度设立公司, 上述资产须经当地中介机构评估,且股东各方同意后报公司事务部批准。

【外资并购】印度允许外资并购印度本地企业。当地企业向外转让股份必须符合所在行业外资持股比例要求, 否则需获得财政部批准; 所有印度企业的股权和债权转让都须获得印度储备银行的批准; 如并购总金额超过60亿卢比, 还需获得内阁经济委员会的批准。

【收购上市公司】外国企业可以通过印度证券市场收购当地上市公司。如外国公司通过市场持股超过目标企业流通股总额的5%,则须通知目标企业、印度证监会和交易所; 如果持股超过15%,继续增持股份则需要获得印度证监会和储备银行的批准, 获得批准后必须通过市场邀约收购其他股东所持股份的20% 。

【并购主要法律和流程】印度外资产并购的主要法律论据是印度«竞争法» 。2011年,印度修订了并购和兼并的相关规定,取消了对于普通并购的交易审査, 大幅度降低并购通告费, 分别由400万卢比降至5万卢比(FORM1 ) , 400万卢比降至100万卢比(FORM2) 。

       印度竞争委员会是并购和兼并交易中反垄断、 经营者集中的审査机构。只有影响印度公平竞争的项目,竞争委员会才会保留第二轮的审査, 否则将在180至210天内完成审核工作。此外,交易涉及的企业集团资产超过600亿卢比或营业额超过1800亿卢比的交易, 仍需事前许可。被兼并或并购的目标企业的净资产达到20亿卢比或营业额达到60亿以上的,印度竞争委员会也将进行干预。

       2013年, 中国中材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通过全资子公司中材国际(香港)以股权收购与增资方式取得印度LNVT公司的绝对控股权,本次交易价款总额约为13亿卢比(约1.5亿人民币)。交易完成后,中材国际(香港)持有LNVT68%股权, LNVT原控股股东V.C.Rao和LVT公司各持有16%股权。 中国中材通过并购成功切入印度市场。

四、 BOT方式

       由于印度公共財政能力有限,基础设施薄弱。“公共私营合作”( Public Privat Partnership, PPP)PPP/BOT模式在解决投资短缺、降低项目风险、克服腐败和征地因难等方面优势明显, 未来将在印度基础设施建设中发挥关键作用。据统计,从2007年到2012年间,印度私人部门在基础设施建设领域的投资达2250亿美元, 其中大部分是通过PPP/BOT模式投入的。目前有总投资高达700亿美元的758个PPP模式项目正在执行或即将完工。

       以公路建设为例,印度高速公路发展规划(NHDP)是世界上最长的公路发展规划之一,涉及54000公里的公路加宽、升级和改造,总投资达600亿美元。印度国家高速公路局( NHAl )在执行这一规划中主要采取BOT 方式进行建设。 目前已有241个公路项目是以BOT建设方式,总长达18000 公里。 外资可以100%进入印度公路领域, 目前在该模式下, 共有20个外商独资项目和80个合资项目,外资总投资达24亿美元。主要投资国家有马来西亚、中国、韩国、俄罗斯、西班牙、泰国、英国、印尼、土耳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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