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墨西哥对华招商引资相关政策

标签:墨西哥    点击:1时间:2016-05-16

导读:墨西哥对华招商引资相关政策 墨西哥有关外国投资的法律法规主要有宪法第73条、《外国投资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外资并购安全审查、国有企业并购、反垄断、经营者集中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主要有《外国人投资法及其条例》、《商业公司一般法》、《联邦经济竞争法及其条例》等。

     墨西哥对华招商引资尚无专门优惠政策,当地招商引资主要政策情况如下:

  (一)投资促进及相关主管部门

  官方投资促进机构为墨西哥贸易投资局(PROMEXICO),是墨西哥联邦政府负责吸引外商投资、促进对外贸易以及引导本国企业国际化的机构,其网站(www.promexico.gob.mx)为墨西哥专业投资促进站点,提供概况、法律框架、行业状况、运营成本等信息,帮助外国投资者寻找合适投资项目。

  另,经济部外商投资局和外商投资登记处,具有外资管理和协调职能,具体负责外资的准入、登记等相关事项;外交部经济关系和国际合作副部长办公室,负责在限制地区外资投入的审批;财政与公共信贷部,负责授予外资企业纳税登记号等。

  (二)有关外国投资的主要法律法规

  墨西哥有关外国投资的法律法规主要有宪法第73条、《外国投资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外资并购安全审查、国有企业并购、反垄断、经营者集中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主要有《外国人投资法及其条例》、《商业公司一般法》、《联邦经济竞争法及其条例》等。

  根据《外国投资法》规定:

  (1)墨西哥国家控制的产业为:石油和其他碳氢化合物、基础石化、电力、核能发电、放射性矿物、电报、无线电报、邮政、铸币及货币发行、港口、机场管制及监控等行业。

  (2)允许墨西哥公民和具有外国人特例条款的公司经营的产业为:国内陆上客货运及旅游运输,汽油和液化气零售、广播电视、信贷合作社、开发银行机构及专业技术服务机构。

  (3)特殊法令规定限制外资股份的产业如下:

  最高可参与10%股份的:生产合作企业。

  最高可参与25%股份的:国内航空运输、驻机场出租车公司及特种航空运输。

  最高可参与49%股份的:金融控股公司,合作银行,经济公司,债券交易专业公司,保险公司,外币兑换所,一般性仓库,融资公司,票据贴现公司,特定金融公司,证券市场法第12条所列明的公司,投资公司固定资产代理股份、退休金经营公司,一般炸药、枪炮、弹药、氨及烟火的贸易和制造企业,国内报纸印刷及发行公司,占有农、畜、林业用地公司的T类股,淡水、沿海及经济专属区捕鱼企业,港口综合管理企业,为具有合法内陆航行权船只提供港口服务及具有内海与沿海航线的船务公司,飞机与铁路设施用燃料及润滑油供应,《联邦电信法》第11、12条所许可公司。

  外资参与下列任一种行业超过49%股份,须经外交部外资委员会审议核准:包括内陆航行船只、拖船、渡船停靠港和下锚地的港口服务公司,外海船只作业的船务公司,公共机场特许经营公司,私立幼儿园、小学、中学、高中、高等教育和综合学校,法律服务公司,信用咨询公司,资信鉴定机构,保险代理,移动电话,石油及其副产品运输管道建设,石油及天然气井钻探,铁路建设、运营及开发,提供公共铁路运输服务。

  外资可100%控股的产业为:依据墨西哥行业及产品分类在754种行业及产品中已开放的704项,其中有66项准许外国人100%拥有股权,其余98项则依《外国投资法》规定。

  另外,法律还规定,一般外资公司可在距边境100公里以内和距离海滩50公里以内的管制区购买土地,但必须先向外交部申请,所购土地不得用于居住。外国人如拟于管制区内购买供居住土地,需以信托方式,所取得土地只有使用权而无产权,使用年限最长为50年,期满可申请延期。

  (三)有关投资方式的规定

  在墨西哥投资一般行业无需经过预先许可,允许外国投资者在墨西哥境内从事绝大多数行业,甚至外资可100%参与经营;除个别保留及特殊规定的行业外,国外投资者也可任意添购固定资产,扩充或迁移公司、厂房,同时投资其他新产业或新生产线等;外资公司还可以将公司利润、权利金、股利、利息和资本自由汇出。但所有外国投资者和有外资参股的墨西哥公司需要在经济部下属的外国投资国家登记处进行登记。外商可在当地以独资、合资的方式进行新建投资,也可并购当地企业,购置不动产,开发矿山和水资源,但须将上述并购告知墨西哥外交部。

  (四)BOT方式

  1. 有关法律依据包括:

  (1)《公共部门收购、租赁和服务法》(2000年1月4日颁布,2012年1月16日最新修订);

  (2)《公共工程及相关服务法》(2000年1月4日颁布,2012年4月9日最新修订);

  (3)《公私合营企业法》(2012年1月16日颁布)。

  2. 涉及主要产业部门有公路、能源(电力、天然气)、其他基础设施项目(港口、机场、垃圾填埋场、污水处理厂等)。对于上述基础设施项目来说,可以开展BOT方式,也可以开展BOO(Build,Own and Operate)、BDO(Build,Develop and Operate)、BBO(Buy,Build and Operate)方式。

  (五)外国投资优惠政策

  墨西哥注意向外国投资者提供稳定而优惠的投资促进政策,墨西哥政府对外商投资的优惠政策主要涉及“客户工业”、电机电子等部分产业促进政策和员工培训促进政策等。

  1.“客户工业”优惠政策包括

  (1)保税加工出口工厂(Maquiladora)

  (2)临时加工出口计划(Programade Importancion Temporal para Producir Articulos de Exportacion,PITEX)

  (3)外贸公司计划(Programade Empresas de Comercio Exterior)

  (4)调整后的保税加工出口计划

  2.产业和职工培训的促进政策

  (1)产业优先发展计划

  (2)联邦或政府的员工训练计划

  除联邦政府给予政策优惠外,各州政府还在自身职权范围内为外资提供多种优惠措施。在墨西哥城联邦区,政府对历史中心区、旅游区及工业区都有一定的优惠鼓励政策,对土地税、不动产税、及收入所得税的减免甚至能达到100%。同样还有一些其他方面的优惠政策,例如建筑登记或特殊建筑批准、排水系统的链接安装和使用、财产的公开登记等。在墨西哥其余各州,政府根据具体情况对外资企业也都有一定程度的鼓励政策,如经州议会决定给企业减免某些地方税费,以优惠价格出售或租赁土地等不动产给投资商,为企业改善基础设施条件(如“三通一平”),为企业提供劳动力市场分析、员工培训的技术和资金支持等。

  (六)外国公司承包工程有关规定

  《墨西哥公共工程法》规定,凡涉及到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招标均由相关主管政府部门进行。但因石化、电力行业由国营公司垄断经营,招标具体事宜由上述国营公司在有关政府主管部门监督下进行。《墨西哥公共工程法》并未就外国公司参与当地项目招标设限,但根据其实施细则及惯常做法,墨仅允许与之签订自由贸易协定或同属地区经贸合作协定的国家(中国尚未与墨签订自由贸易协定)参与其公共工程项目招标。同样,私营领域招标按规定也需有限考虑上述合作伙伴。

  (七)对中国企业投资相关政策

  墨西哥与中国签订有《促进与相互保护投资协定》、《中国两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等双边经贸投资协定。2013年,墨西哥国家外贸银行确定了6个与中国合作的优先部门:矿业、汽车、食品、电子、物流、旅游,并表示将努力协调,为两国之间相互投资和进行贸易往来的中墨企业的融资提供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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