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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关于劳动就业的规定

标签:盈科外服    点击:1时间:2017-12-08

导读:德国为输入外籍劳工制定的专门法规和条例有:《就业促进法》、《外籍劳工工作许可发放条例》、《停止招募外籍劳工条例》和德劳工部制定的《停止招募外籍劳工的例外安排条例》。

德国关于劳动就业的规定

一、劳动法规核心内容

【劳动合同】雇主与雇员双方一旦达成一致,一般可签署一份书面劳动合同。口头的协议原则上也可以,但在出现争议时则很难得到证明。劳动合同原则上没有固定的形式,但有几点内容一定要包含其中:

1)工作范围及工作任务的具体表述;

2)合同生效曰期;

3)每天或每周工作时间;

4)试用期限,如果是有时间限制的合同则必须标注合同有效期;

5)薪酬;

6)假期;

7)解除契约期限的规定;

8)保密义务的结束;

9)在某种情况下禁止竞业,即员工在辞职或被辞退后两年内不得为该公司的竞争对手工作;

10)允许从事的附加工作。

【报酬】联邦德国《关于规制一般性最低工资的法律》,简称《最低工资法》于2014811日生效,其中规定,201511日起最低工资标准为每小时税前8.5欧元。这是两德统一以来第一次在全德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最低工资标准,意义深远,影响巨大,与在德国经营的华人企业家和在德工作的华人雇员切身利益息息相关。

【最低工资数额】

(1)法定标准

201511日起最低工资标准为每小时税前8.5欧元。联邦政府可以根据最低工资委员会的建议通过发布行政法规来调整最低工资数额。所谓最低工资委员会,指由德国联邦政府设立的由劳资双方各派代表组成的常设机构。送报纸(包括广告杂志)的工人法定最低工资标准有所不同,2015 年为每小时税前6.38欧元,2016年为每小时税前7.23欧元,2017年为每小时税前8.5欧元。之后统一适用法定标准。

(2)行业标准

2015年初至2016年底,优先适用在行业内具有普遍效力的集体合同所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哪怕其低于法定标准。最低工资低于法定标准的行业有:理发行业(西德8欧元,东德包括柏林7.5欧元)、肉制品行业(8 欧元)、农业、林业、园艺业(西德7.4欧元,东德7.2欧元)、劳动派遣和季节工(西德8.5欧元,东德7.86欧元)、纺织服装行业(西德8.5欧元,东德7.5欧元)和洗衣店及类似服务(西德8.5航,东德8航)。

(3)最低工资适用范围

最低工资适用于所有雇员,包括在德国境内的外国员工以及被外国公司聘用的员工。但存在以下例外:

青少年:年龄未满18岁,没有完成职业培训的人不适用最低工资制度。

职业培训生:接受正规职业培训者不适用最低工资制度。

 eq \o\ac(,3)3义工:义工不适用最低工资制度。

 eq \o\ac(,4)4长期失业者:若雇员在被雇用时属于联邦德国《社会法典》第三卷第18条第1款所指的长期失业者(至少在劳动局登记失业一年),则与该雇员的雇佣关系在最初的六个月内不适用最低工资制度。

 eq \o\ac(,5)5实习生。最低工资制度也适用于实习生,但下列情况下的实习生除外:


  • 根据教育规定、培训条例或高校教育规定有义务实习的,或者在法律指定的职业协会实习的;
  • 为明确职业培训或高等教育方向而进行不超过3个月的实习的;
  • 在职业培训或者高等教育的同时进行不超过3个月的实习,且之前与该实习生之间不存在这类实习关系的;
  • 参加联邦德国《社会法典》第三卷第54条规定的入门培训的或者 参加职业教育法第6870条的职业培训入门准备的。


【工作时间】雇员每天的工作时间一般不超过8小时,如果时间达到 10个小时就必须给予相应休息时间补偿。工作时间在6小时到9小时之间的,雇员可要求30分钟休息时间。原则上周日和节假日不工作,但在餐饮行业则允许例外。法定每年最低假期为24个工作日,如果雇员生病,则可在出示医生证明后,向雇主要求6周的带薪病假。

【解雇】经济或私人原因都可导致雇主与雇员解除雇佣劳动关系,只要遵守解雇相关规定,每个企业都可解雇员工。如果是有期限合同,雇佣关系终止可按照合同规定执行。对于无限期的劳动合同,解雇期限随员工工作年限增加而增加,如员工是刚被聘用,则解雇期限为4周;如果员工已为公司工作了20年,则需要7个月。在一般为6个月的试用期内,劳动关系可以在2周内结束。劳动关系的结束必须以书面形式体现,并且一定要注明解雇理由,电 子形式不适用。

【企业内部雇员的共同决策权】根据德国企业组织法的规定,在拥有5个员工的企业里,工人们可建立企业委员会,维护全体员工利益。企业委员会人数随着企业员工数增加而增加。该委员会不得干涉企业经营管理,但拥有知情和咨询权,在人事和社会问题上,他们代表全体职工拥有决策权。原则上每解雇一名员工之前都必须征求企业委员会意见,否则该解雇无效。更多关于企业共同决策权的信息,可查看德国雇主协会网站。

【社会保险】德国社会保险主要分医疗保险、护理保险(由雇主和雇员共同承担)、退休保险、失业保险和事故保险,前四个险种由雇员和雇主平摊,而事故保险则由雇主全部承担。

二、外国人在当地工作的规定

【相关法规】德国为输入外籍劳工制定的专门法规和条例有:《就业促进法》、《外籍劳工工作许可发放条例》、《停止招募外籍劳工条例》和德劳工部制定的《停止招募外籍劳工的例外安排条例》。其中《就业促进法》对输入外籍劳工的原则作明确规定,确保德国人及与德国人有同等就业权利的外国人有优先就业机会,防止输入劳工对劳动力市场,特别是就业结构、区域及行业产生不良影响;雇主须优先聘用德国人及具有同等就业权利的外国人;如果德国人或法律上与德国人具有同等就业权利的外国人不能从事该工作,且雇主在一定期限内确实未能在本国聘到合适人员,可输入外籍劳工;对经过劳工局提供培训后,德国人及与其有同等就业权利的外国人可从事的工作,则应将该工作岗位提供给上述人等;严禁黑工。

根据《就业促进法》和《外籍劳工工作许可发放条例》,外国人只有持有德国劳工局工作许可,才可在德国工作。但也有例外,欧盟成员国公民、拥有无期限居留许可或居留权的外国人及根据国家间协议、有关法律规定可在德国工作的外国人,不需办理劳工许可;外国投资的企业法人,包括子公司、独立或非独立机构(办事机构)负责人等,亦不需办理工作 许可。原则上,一个外国人首先要有合法居留,才能申请工作许可。实践中,外籍劳工一般是先获得工作许可准予,才可能获得劳工签证和居留许可。 劳工签证须向所在国德国使(领)馆申请,使(领)馆转德国外国人管理局,后者征询劳工局及行业协会意见后,做出给予或拒绝签证决定。劳工居留许可或居留准予一般一年一延。

尽管德国对外籍劳工进入实施严格限制,但根据法律规定,德联邦劳工部门有权通过法规,对外籍劳工许可发放作例外处理。因此随着就业结构不断变化,针对1973年颁布的《停止招募外籍劳工条例》,德劳工部制定《停止招募外籍劳工的例外安排条例》,并多次修订。《例外安排条例》 最新版本于19989月颁布,2002年进行过修订和补充。

【具体程序】在具体程序上,雇主需到劳工局登记有关人员需求;输入的外籍劳工薪金待遇不得低于德国同等职业或职位薪金数;输入劳工只准按照雇佣合约直接受雇于雇主,不得随意更换雇主,该合约需受德国有关劳动法律法规监督;完成雇佣合约后,输入劳工一般须返回原居留地;雇主如被发现违反劳动法及劳工政策会被提起检控,受到制裁,并将被取消其输入劳工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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