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葡萄牙公司法概述
为适应国内及国际经济运作方式及经济形势的变革和发展,满足对公司及法规进行改革的迫切需求,葡萄牙《公司法》( Código das Sociedades Comerciais )在保留1888年《贸易法》精髓的基础上,其主体部分于1986年9月2日经葡萄牙议会讨论通过。1986年《公司法》确立和规范了葡萄牙所有经济实体从事经济活动的制度和法律体系。该法对葡公司的地位、性质、形式、权力、义务、活动原则,以及各类型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公司的一般制度等,都全面、系统地做了规定。
葡萄牙《公司法》是规定公司的投资设立、资产经营、组织管理、合并分立、终止、清算,以及调整其他对内、对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统一体。
二、葡萄牙公司类型:
葡萄牙《公司法》规定的公司类型共有四种类,分别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无限公司和两合公司。目前,葡绝大部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1.有限责任公司(Sociedade por Quotas)特点:
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1欧元;
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由多名股东共同出资,每名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责任;
股东按照公司设立合同条款规定承担相应义务;
股东不得以实物形式出资;
有限责任公司以全部资产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名称必须由全部或部分股东名称的缩写或全称组成,并在公司名称中标明"Limitada" 或 "Lda"字样。
由于有限责任公司具有最低注册资本低、以资产总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等特点,因而适合用于设立中、小型企业。
2.股份有限公司( Sociedade Anónima )特点:
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被分为若干股份,每名股东以所持股份总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具有等额股份,每股价值最低不得少于1欧分;
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为50000欧元;
股东不得以实物形式出资;
股份有限公司名称应由一名或多名股东名称或控股公司名称的全称或连写组成,并在公司名称中标明"Sociedade Anónima" 或"S.A."字样;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人数不得少于5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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