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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西政策:关于外资进入的一般规定

标签:巴西    点击:1时间:2016-05-16

导读: 实行一定的外汇管制 用外币投资不必经政府批准 外资可以随时撤回原始国 转让股权不征税 ……

实行一定的外汇管制

外国企业或个人(除有外交特权的单位或个人之外)在巴西银行不能开立外汇帐户,外汇进入巴西首先要折算成当地货币后方能提取。雷亚尔是市场上唯一通用的货币。但是,外汇买卖比较自由。目前,巴西有两种法定外汇市场,即商业外汇市场和旅游外汇市场。它们由中央银行进行规范,并实行浮动汇率制。所有在巴西的外国投资必须在巴西中央银行注册。由巴西央行颁发外国投资证明,注明投资的外国货币金额及相应的雷亚尔金额。外资在投资利润汇出、撤资或用利润再投资时需出示该证明。

用外币投资不必经政府批准

使用外国货币在巴西投资不必事先经巴西政府批准。在巴西投资建厂或获得现有巴西企业的所有权,只需通过巴西有权进行外汇操作的银行将外国货币汇入巴西。外资注册由巴西受益企业向巴西中央银行提出申请,申请应在外汇买卖合同成交后30天内进行,申请时应同时提交资金的资产化证明。由外国信贷转化的投资须事先经巴西央行批准。经批准后,应进行象征性的外汇买卖操作。巴西企业应在30天内将该资金资产化,并向巴西央行提出外资注册申请。

外资可以随时撤回原始国

根据巴西外资法的规定,利润的再投资是指“外国自然人或法人在巴西投资的企业,将所获取的利润进行企业再生产投资或投资巴西国内其它行业”。如果外国投资者不把利润汇出而将其作为再生产投资,那么这部分利润可作为外国资本进行外资注册。在央行注册的外资可以随时撤回原始国,无须事先批准。若撤资金额多于注册金额,多于部分将被视为投资利润,需缴纳所得税。外资撤出时,巴西央行以企业资产负债表为基础对外资企业的净资产进行评估。若企业净资产为负,则认为投资资产受损,从而禁止资产亏损部分撤回原国。

转让股权不征税

外国投资者可以转让其所拥有的在巴西企业中的股权,也可让与或以其他方式向国外转移。对此类转移行为巴西政府不征税,转移价格由企业自主决定。投资易主时应重新在巴西央行进行外资注册,外资注册金额以原投资注册金额为准,与实际转让价格无关。此类外资注册实际上是在巴西央行办理投资者变更手续,以便新投资者能合法地将利润汇出、利润再投资及撤资回国。一切利润汇出、撤资回国及利润再投资必须以巴西央行的外资注册为基础,若有不符,外汇汇出将受到限制。巴西地方各州、市的工业用地价格不同。一般来说,工业用地使用权的价格都比较便宜,常常只是象征性地征收一些费用。

投资限制领域

巴西政府不允许外国投资者在以下领域投资:核能、医疗、农村土地所有权、国内航线和航天军工工业等。另外,外国投资者不能独资在巴西经营银行和保险业。

实物投资的有关规定

作为投资而进入巴西的进口商品,受非自动进口许可证(LI)管理,进口商(外资或合资企业)需事先向巴西发展工商部外贸局提出进口申请。外贸局对申请进行审核,然后经巴西央行外贸部会签后发放进口许可证。申请和批准均通过“巴西外贸网”(SISCOMEX)进行。报关手续与一般受非自动进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进口报关无异。旧商品或享受税收优惠的商品在通关时须接受“同类产品检查”,若发现巴西有同类产品生产,则进口会受到一些限制。巴西海关政策委员会可对投资进口的机械、设备上调或下调30%的进口关税。上调或下调的幅度取决于投资地区的特点、机械设备的技术水平及进口前的耗损程度。以进口货物、机械、设备及其零配件进行的投资必须在通关后180天内融入目标企业资产。在进口商品融入企业资产之前,进口商品应以“追加资本”的名义记在投资者名下,记录时按商品通关之日的汇价将商品价值转换成雷亚尔。资产融合后的30天内,企业应向巴西央行提出外资注册申请。外资注册证明中的投资金额以商业发票或报关单标明的商品价值为准,以商品输出国或投资者所在国的货币为登记单位。若商业发票上的货币单位与投资者欲用于外资注册的货币单位不符,则按商业发票开出的外汇汇价进行折算。外资注册证明中的雷亚尔金额,按投资者选定的外币换算,换算按资产融合前一天的汇价。

外企产品出口规定

外资企业在巴西境内生产的产品,如向第三国出口,可申请巴政府的出口信贷和保险。如产品增值到一定幅度,可获原产地证书,出口时还享受巴西与其它国家间的贸易优惠待遇。例如在巴西搞组装,如欲向拉美一体化协会(ALADI)成员国出口并享受关税优惠,则进口零部件的CIF值不能超过组装后FOB值的50%。如欲向南方共同市场出口,则组装产品中所使用的零部件的60%(以价格计算)必须来自南方共同市场成员国。但获得通信产品、化工产品、冶金产品和信息工业产品的原产地证,有更加严格的增值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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