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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公司的税制简单而明确

标签:香港    点击:1时间:2016-05-17

导读:离岸性质的贸易行为是指在香港是否设立营运部门、在香港处理的工作、香港工作的重要性、顾客的来源地及合约签署地等。
 

香港的税制简单及清晰,一向备受国际推崇,而税率及税项在发达地区来说是最低、最少的。香港一向采用的评税基准只限于向香港境内发生的贸易行为征税,其意义在于即使香港成立的公司进行贸易活动,如其贸易行为被评定为离岸性质,任何因此等贸易而产生的利润是不用缴付任何税款。

离岸性质定义:

离岸性质的贸易行为是指在香港是否设立营运部门、在香港处理的工作、香港工作的重要性、顾客的来源地及合约签署地等。除非贸易行为改变,如一经评定为离岸贸易,往后年度的贸易行为应再不需接受税务评审,而自动评定为离岸贸易。

 

 

★ 公司利得税率为17.5%。

 

★ 只有直接源自香港的入息及利润,始须课税;

 

★ 公司收入或业务来自海外的利润可毋须在香港纳税;

 

★ 进口机器及原料毋须缴付关税 ;

 

★ 香港并无征收资本增值税、股息税或利息税;

 

★ 资本免税额及折旧规定优厚;

 

★ 香港亦无征收销售税或增值税;

 

★ 对于研究及开发工作,香港实施优厚的税项宽减措施,可扣税的项目包括市场研究、可行性研究及其他与商业及管理学有关的研究活动的开支;

 

★ 折旧免税额也十分优厚。凡有关生产的机器设备及电脑软硬件的新开支一律即时可获100%的撇销;建造工业大厦及若干建筑物的资本开支可获20%的期初免税额,期后每年可获额外4%的免税额,直至开支额全部撇销。商业大厦每年可获4%的重修免税额。政府还提供经费,以鼓励技术企业及具备商业机会的应用研究开发活动。此外,培训员工学习新科技的成本可享有高达成本75%的经费免税额;

 

★ 基本上,只有公司利润、薪金及物业租金收入才需课税。故此,相对几乎所有其他发展国家的税率,香港行之有效的整体税率的确低得多。在大部分国家,所有收入及利润项目均须缴付高达40%至50%的税款,而在香港,有关税率大部分情况仅为17.5%或以下。只有源于香港境内且在本港经营的贸易、行业或业务的利润才需课税,源于香港境外的收入一概毋须缴税。薪俸税亦仅限于来自香港的薪金,才会征收,任何来自外地的收入一概免税。

 

 

香港合法避税

 

逃税是违法的,但避税则有所不同。避税是透过税务计划合法地减少税负。有效的税务计划可令纳税人节省金钱以作其它用途,以下介绍一些常用的避税策略:

 

 离岸业务所带来的溢利可免缴利得税。

 

 外国注港机构如果向税务局申请豁免,一般不会抽征利得税:

 

 

联络办事处及采购办事处的辖免申请;

纯价格转移的豁免申请;

佣金及服务收益的离岸申请。

 

 

 资本增值溢利﹝即出售投资的资产所带来的溢利﹞不用抽税。

 

 业务是否在香港经营及利润是否得自香港的问题,主要是根据事实而定,但所采用的原则可参考在香港法庭及英国枢密院判决的税务案件。于海外产生的利润,即使将款项汇回香港,亦毋须纳税。

 

减轻利得税的策略

 

一般来说,凡属纳税人赚取课税利润所承担的全部开支,一律可以扣税,其中包括赚取利润所需借取款项的利息,以及所需机器设备的维修支出。亏损则可结转,并以该项业务日后的利润抵销。经营超过一项商业活动的企业可以其中一项业务的亏损抵销另一项业务的利润。此外,对于兴建工商楼宇及建筑物所引致的资本开支,以及赚取课税利润所引致的资本开支,香港设有优厚的资本免税额及折旧免税额。

 

概括而言,以下各项均可申请扣税:

 

(1)支出及开支(不包括家庭或私人性质的开支),以及纯粹为赚取课税收入而必需引致的全部资本开支;

(2)有关赚取课税收入而必须使用的机器设备的折旧及其他资本免税额;

(3)过往评税年度承转的亏损;

(4)由一九九六/九七年度开始,已支付的进修开支;

(5)由一九九八/九九年度开始,已支付的老人住屋开支;

(6)由一九九八/九九年度开始,已支付的楼宇贷款利息。

 

由公司承担个人支出可减税:这种增加开支的手法在一般中小型公司最常用,亦是成本最低的方法。公司须证明支出不是税例第十七条所指的私人家庭支出。所以应做妥雇佣合约、董事服务合约,以证明该等支出为公司必须承担的支出,以赚取课税收入。

 

60天豁免条款:任何人士访港工作,如在课税年度内不超过60天,则毋须理会该服务是否在香港提供。因此,外地雇员访港工作,可与雇主作出适当安排,以达到减免薪俸税的效果。

 

决定公司是否在本港经营,以下各项是其中的主要因素:

 

1. 有否经营地址(非指注册地址)在香港;
2. 有否海外经营地址;
3. 有否在本地聘用员工;
4. 与客户及供货商协商及谈判地点;
5. 合同在何地签署;
6. 在本港有否客户或供货商 ;
7. 货物有否运经香港或在本港处理;
8. 有否在香港存货或验收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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